规章制度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2017-12-15点击:403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增强学院凝聚力,提高教职工(在编,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的防病抗病能力,发扬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彰显人文关怀,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会。教职工医疗互助会是工会主管主办,教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教职工个人缴纳为主,各方资助为辅,在教职工生病住院或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时,在享有公费医疗后给予一定资金帮助,提供互助性补充医疗保障。

  第三条  教职工医疗互助的遵循原则是:教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凡承认本办法,自愿申请加入,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互助金,并履行会员义务的教职工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凡我院教职工,自愿申请加入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的,应从本办法颁布后即申请加入,过后申请无效;以后新进人员,应在入校办理工会入会手续时申请加入,过后申请无效。

  凡自愿申请加入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的,中途不得退出;坚持退出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过后重新申请加入无效。

  无论何种情况离开本院,已不再具备本院教职工资格的,其会员资格自动放弃。

  教职工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后,其权利与义务自动终止,原缴纳的互助金不退。

  第五条 会员权利

  ㈠享有教职工医疗互助待遇;

  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㈢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活动;

  ㈣监督教职工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㈤提出对工作人员奖惩的建议。

  第六条 会员义务

  ㈠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

  ㈡按本办法规定按时缴纳互助金;

  ㈢遵守本办法规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㈣遵纪守法,热爱并维护教职工医疗互助事业。

  第七条 会员履行义务满20周年的,可不再缴纳互助金,终身享受会员权利。


第三章  互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资金的来源是:

  ㈠会员个人缴费;

  ㈡行政扶助;

  ㈢互助金利息;

  ㈣社会(个人)捐赠;

  ㈤其他。

  第九条 会员个人按120元/年的标准缴纳互助金。由院财务从每年的第一个月工资中扣除,统一划到互助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学院每年扶助20万元,在每年的第一月划拨到互助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会员缴费、社会(个人)捐赠和获得扶助均建卡立账,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互助金在银行实行专户储蓄。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互助金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互助金在保证正常支付后,结余部分留用;但不能用于股票交易、房地产交易、期货交易等风险大、周期长的投资。

  第十五条 教职工医疗互助金属全体会员集体所有。


第四章 重大疾病病种确定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病种与湖南省医保同步,以下情况可确认为重大疾病病种:

  ㈠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抢救和脑出血实施开颅手术者;

  ㈡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

  ㈢各种癌症;

  ㈣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㈤安装心脏起搏器、心中瓣膜、冠状动脉支架、冠状动脉搭桥、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㈥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者;

  ㈦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㈧其他经过省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鉴定确诊为重大疾病。


第五章 补助方法

  第十七条 按重大疾病和普通病种(非重大疾病)两种方式享受补助:

  ㈠重大疾病:如患第十六条所列重大疾病患者,一次性互助金资助10000元,同一病种只能享受一次互助金资助。

  1.需递交的审批材料:

  ⑴本人需递交重大疾病互助金资助申请书,申请理由应详述患重大疾病的具体情况;

  ⑵由三甲以上(含三甲)医院提供疾病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明细表及有关检查报告等定性的病情证明书。

  2.审批程序:二级分工会接到申请人的资助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报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工会主席及学院领导审批后即可补助。

  ㈡普通病种(非重大疾病):根据衡阳市职工医保三级医院起付线的调整,结合我院实际,特限定我院普通病种(非重大疾病)的报销额度,即除医保支付以外,自付费用需达到1600元以上,并扣除起付线1600元的费用后才可参与学院医疗互助报账。

  第十八条 凡因病或意外伤害而发生住院医疗的会员,按重大疾病和普通病种(非重大疾病)两种方式分别扣除一次性互助金或普通病种报账起付线后、其住院医疗费减去医保核销和规定的自费项目后按下列比例享受补助:

  ㈠1-5000元的部分,补助30%;

  ㈡5001-10000元,减去5000元以后的部分,补助40%;

  ㈢10001-20000元,减去10000元以后的部分,补助50%;

  ㈣20001-30000元,减去20000元以后的部分,补助60%;

  ㈤30001元以上,减去30000元以后的部分,补助70%;

  第十九条 会员住院医疗费用以一年(自然年度)为单位计算,年度内可累计。

  第二十条 会员享受住院医疗补助,一次(一年内)上限为40000元,一生累计上限为100000元。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的会员,由本人(或家属)提交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衡阳市城镇职工医保结算单等相关材料原件,经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予以补助,并登记建档。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的补助:

  ㈠大面积自然灾害;

  ㈡犯罪、违法、违纪、违章(违章驾车、违章操作等)、酗酒、打架、斗殴;

  ㈢自杀、自残。

  第二十三条 会员门诊和购买国家规定的应该自费的药品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的补助。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兴办教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成立教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医疗互助会实行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㈠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

  ㈡审议修改办法;

  ㈢推选管委会成员;

  ㈣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5-7人组成。其职责是:

  ㈠推选主任和副主任

  ㈡提出修改教职工医疗互助办法议案;

  ㈢依照办法制定各项实施细则;

  ㈣审议决定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决定资金保值增值投向;

  ㈤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教职工医疗互助日常工作,定期公布教职工医疗互助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管会及会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会为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其职责是:

  ㈠列席管委会会议;

  ㈡检查教职工医疗互助金财务状况;

  ㈢监督教职工医疗互助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教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

  ㈣必要时,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㈤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