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

2017-06-12点击:3861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衡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实施殡葬改革工作中有关丧葬费、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衡民联[2013]2号),制订《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全面推行火葬制度。凡学院教职员工去世后,遗体必须实行火化。

二、文明节俭办丧事。学院教职员工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家属决定其遗体火化的,可以逝者生前工作的部门或退休时的部门名义发布讣告(离退休时的部门已撤销的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离退休时的部门已合并的由并入部门负责),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由院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派人前去吊唁。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土葬。

三、治丧和悼念活动一律在殡仪馆举行。严禁在校园内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焚烧祭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学院不得安排公车用于治丧活动。严禁组织5台以上送葬车队招摇过市,妨碍交通,禁止在出殡送葬沿途燃放烟花鞭炮、抛撒冥纸、冥钞等。

四、严格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的发放和管理。教职员工去世后,按照规定进行火化的,学院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凭火化证明、收据对遗属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学院工会给予慰问费1000元。未按规定进行火化的,学院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慰问与悼念活动,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慰问费。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补助的居民死亡后,按照规定进行火化的,可以享受殡葬惠民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殡葬改革责任。

要建立健全院党委、行政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为此,成立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推行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长:党委书记  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工会主席)

分管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的副院长

  员:由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委、监察室、宣传统战部、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